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周洁莹 通讯员穗医保宣)上一期,广州医保详细解释了办理异地就医的备案、选点、结算流程等办事流程。那么,在广州参加医保,需要在其他城市使用医保进行结算的时候,到底是按照哪一地的待遇标准执行呢?本期为您详解。
首先,已经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待遇范围参照就医地的“三大目录”,待遇标准则执行参保地也即广州的政策。具体根据省内省外就医两种情形:1.省内其他城市就医的:执行广东省统一的“三大目录”;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也即执行广州政策);2.省外异地就医的:执行就医地“三大目录”;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也执行参保地(广州)政策。
具体来讲,关于支付比例,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生育就医人员,统筹基金和补助金的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与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一致,职工、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相关详细待遇可以通过广州医保公众号具体查询。
其次,除了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进行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职工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和补助金的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35%比例支付,相应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另外,根据广州医保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需要长期异地就医的(比如长期驻外地工作),在备案时,可以在两种报销方式中进行二选一。一是选择享受直接结算待遇;二是选择由统筹基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待遇,这就是“门诊包干金”。职工医保临时异地就医、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均没有这一选项。
“门诊包干金”支付普通门诊的具体待遇为:在职职工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比例包干支付,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并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编辑: 吴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