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恶意增加工作量引发的纠纷,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回顾此案,当事人沈女士的岗位为平面设计,按照公司标准,每个工作日任务量约为40张图。自裁员离职补偿协商未果后,该公司开始逐渐增加其工作量,后达到每日70~75张。工作负担越来越重,任何反映情况的诉求都被无视,有时还不得不加班完成任务,最终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违纪”的两难困境。长此以往,谁能扛得住?
公司既不愿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又不想引起诉讼,就故意增加工作量,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本质上就是某些公司为了用最低成本开除员工的一种手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此企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做法,既不尊重劳动者、更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谓于情不顾、于理不合、于法不容。
法院综合相关证据,作出如此判决,向广大劳动者释放了一个信号: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增加工作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举证及认定尚有一定难度。因此,在明确约定工作量、如何判定劳动者加班等方面,劳动合同必须说得更清楚。
(皇甫思逸)
(编辑: 广州网 龙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