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于2015年2月12日印发实施。根据2019年广州市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修改后的《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于2019年12月3日印发实施。现以问答形式对《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供退役士兵了解掌握。
1.为什么制定《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答:我市于2001年7月颁布施行的《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1号令),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在规范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相继颁布施行,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了重大改革调整,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为我市安置工作政策依据的《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在诸多方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亟需废止原《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2.制定《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
(5)《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办〔2006〕22号)。
3.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业安置方式?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下列士兵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1)不符合安排工作以及退休、供养条件的义务兵;
(2)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应在退役时做出选择。
4.复工、复职、复学退役士兵享受哪种安置方式的待遇?
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其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入伍前已被录取并保留学籍的)和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等,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安置地。目前,国家和省对上述退役士兵安置地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其他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伍时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二)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入伍前已被录取并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三)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被批准入伍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四)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由征集地安置;不复工、复职的,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五)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安〔2013〕29号)执行。
6.退役士兵报到有哪些规定?
答: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通常为每年的12月至1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出具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时间(通常为每年的4月至6月)、其他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安置地的区(县级市)退役军人部门报到。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在离开部队时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到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8.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哪几种?领取对象是谁?
答: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两种:
第一种是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领取对象是采取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二种是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领取对象是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前提是符合安排工作条件)、到地方报到后重新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9.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按什么统计口径计发,每年什么时候发放?
答: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按安置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是按安置地统计局公布的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发的。
发放时间:各区(县级市)应在当地统计局公布上述数据后。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计算方式如下:
义务兵: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以下简称“义务兵标准”);
士官:义务兵标准+义务兵标准×5%×服士官年限;
服役时间不足一年的,按月发放。
上年度是指安置年度的上一年,也就是士兵退役的当年。
11.《广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后,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会否降低?
答:不会。
1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1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的合作实现推荐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实行推荐就业;三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己创业。
1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国家和省在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具体政策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68号)执行。
1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具体政策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执行。
16.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可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1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8.《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选择入伍时的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其安置可以按入伍时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时在部队领取了一次性退役金的,应视为选择了新政策。
(编辑: 刘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