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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政法
分  目:审判
次分目:广州市两级法院

审理特大“毒酒”案

    2005年5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程才明等以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销售、勾兑白酒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才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易祖启等14人一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易新灵、程才明分别于2001年1月和2004年1月成立广州市晋业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简称晋业公司)和广州市巨禾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巨禾公司),非法无证从事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等化学品经营。2004年3月起,被告人程才明多次将从他处购进的工业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高价出售给晋业公司。被告人易新灵将先后从广州市先导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先导公司)及巨禾公司购进的酒精,在未作任何检测和索要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转卖给被告人易祖启、易辉发、易耀学、郑光月。易祖启等4名被告人用上述酒精酿制成散装白酒,致使他人发生甲醇中毒,造成14人死亡、10人重伤、15人轻伤、16人轻微伤的特别严重危害后果。

    该案被人民网、央视国际和中国法院网评为“2005年全国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