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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符合CEPA条件的在广州拟设项目预登记表
旅游与旅游相关的服务CEPA承诺条件:
1、允许香港服务者提供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2、香港旅行社与内地合资设立的由内地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旅行社无地域限制。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饭店(公寓楼)和餐馆
(一) 申办高档(4星以上)宾馆,需由所在地计委、外经贸局、和旅游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商务部和国家旅游局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
(二)一般的宾馆饭店(含公寓楼)由拟设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门、计划、旅游或建设部门审批。
二、旅行社
(一)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二)中国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立项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三)获得批准后,中国合营者凭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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