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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符合CEPA条件的拟在广州市设立项目预登记表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CEPA承诺条件:
1.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3.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应: (1)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4、 具体业务范围: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它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抵押信贷、商业交易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帐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审批程序
1、在华设立上述外商投资金融机构一律报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步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报批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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