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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符合CEPA条件的在广州拟设项目预登记表
房地产服务 CEPA承诺条件: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注: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本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1、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申请立项。
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发放批文和颁发批准证书。
4、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5、到税务、外汇、海关、开户银行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服务还需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
注:以上内容以国家相关的政策及法规为准。
建筑专业服务CEPA承诺条件: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工程服务、集中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除外)
注: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CEPA承诺条件: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3、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4、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统一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部门)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证明文件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申请一级资质的程序:
1、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商建设部意见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获得批准后领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4、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资料到建设部门按资质管理规定申办资质证书。
5、到税务、外汇、海关、开户银行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部门商建设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注:以上内容以国家相关的政策及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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