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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符合CEPA条件的在广州拟设项目预登记表
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的CEPA承诺条件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 (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港方投资者为个人的:请提交 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1、申办单位将申报材料呈报给广州市外经贸局,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商务部。
2、商务部审批后颁发批准证书,并发放主办资格证书。
3、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
4、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注:以上内容以国家相关的政策及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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