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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者符合CEPA条件的在广州拟设项目预登记表
广告服务CEPA承诺条件: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在广州设立独资的广告公司。
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的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方主管)的呈批请示(函)
二、拟设立企业的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经投资各方确认的委派到拟设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六、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七、中方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八、港方投资者(应符合CEPA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
九、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注:1、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文件正本。
2、独资不需提交第五、七项材料及第二项的合同材料。
3、合资或合作企业不需提交第六项材料。
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初审同意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局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投资者在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向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呈报设立企业的有关资料,初审同意后转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三)投资者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及其它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四)办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备案手续。
注:以上内容以国家相关的政策及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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