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推动高新技术
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决定
穗开[2002]5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党委、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决定》
为适应21 世纪经济全球化不断加速和科技发展突飞猛进的新形势,抢抓"入世"机遇,深入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加快推进"二次创业",不断增创科技新优势,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精神,区党委、管委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努力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1、坚持实行高起点引进和自主开发创新相结合,努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步伐。从2002年至2005年,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0%。到2005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比重提高到80%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35%(以上不含各园区),在孵企业数达到1500家,引进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留学人员和各方面专业人才。
二、切实推进体制创新,为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2、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符合WTO规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加快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化步伐,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3、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在科学城实行"一栋楼办公,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管理模式和"限时办理"承诺制,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4、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管委会决定聘请一批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以及企业家作为科技顾问。对科技发展的重大事项实行"行政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在制定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
三、加快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5、在科学城建设科技创新基地,高度聚集人才、技术、资金、管理、市场、服务等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化的资源和要素,使之成为集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和评估、高新技术产品展示和采购于一体的具有良好软硬环境的综合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成为科学城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龙头。充分发挥广州火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有效整合区内外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资源,对科技创新基地实行统筹管理,有力地推动科学城加快营造一流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环境。
6、切实办好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国家863计划项目成果转化基地等现有孵化器,不断优化孵化环境,提高孵化能力。切实采取措施加快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广东软件园、智通信息产业园等在建孵化器的建设步伐。大力引进各类孵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孵化器和中介机构。
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载体建设,不断完善优化配套环境
7、全力推进广州科学城的开发建设。科学城的开发建设要以"最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现代化生态园林城市的样板区为总目标,实行生态优先,作为全区的"一号工程",集中全区人财物力,重点快速推进,确保做到"一年打基础,三年上规模,十年见成效",成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基地和21世纪的标志性科技工程。科学城中心区是近期科学城开发建设的重中之重,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建成。
8、积极推进广州生物岛开发建设。要按照国际化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基地的总体目标,以基因工程药物及现代中药等作为主要方向,加快构建完备的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员、科研开发机构、企业和投资者进行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生物岛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是:2002年底完成征地,2003年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2004年引进一批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企业进驻研发和生产,初步形成规模。
五、高起点大力引进国内外科技创新创业的各种资源和要素
9、要抓住"入世"带来的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引进外资和内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现代服务业。
10、鼓励跨国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大企业集团来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对引进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研发机构的个人、组织机构实施奖励。
六、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龙头企业和主导产业群
11、通过筛选和规划,确定一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用地、政策和服务等多方面重点扶持,尽快做强做大,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名牌高新技术主导产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龙头大企业集团、一批产业集群效应突出的高新技术主导产业群。
七、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并予以重点扶持
12、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光电子、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和光机电一体化,管委会从原创性开发、产业化、市场开拓等各环节给予资金、用地、政策、服务等多方面的扶持。
八、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和乘数效应
13、改进科技资金的管理使用方法,设立区科技事业发展资金。
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的主要用途: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对在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配套;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支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贴息;资助区内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持等等。
14、组建区风险投资公司。由我区参股,引进境内外著名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机构参资组建区风险投资公司,主要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和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到我区设立业务机构,吸引境内外资金到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15、加快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包括风险投资和商业贷款在内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示范导向作用、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区属上市公司的直接融资功能。
九、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工作,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
16、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大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企业。鼓励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进区开展业务。支持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
17、设立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对在区内实施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等方面有困难的,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申请,予以资助。
十、不断优化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的综合环境,努力建立强大的人才、智力依托
18、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招收博士研究人员,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作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和科技产业化需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做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在区内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从办理户籍、职称评定、出国出境、子女就读、配偶调动以及住房等多方面给予倾斜。争取科技部支持,尽快建立国际人才交流中心。
19、在区科技进步奖励基金中设立科学技术奖和创业之星奖,对为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20、继续协助办好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充分发挥"智力广交会"的功能和品牌效应,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水平的留学人员来区创业和发展。
十一、认真做好科技政策的落实和完善工作,努力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1、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和区的各项科技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WTO规则要求和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需要以及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区科技政策,切实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增创政策优势。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共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22、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和科协等科技团体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建立起推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强大合力。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成立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党委、管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计划与科技局负责。
|
广州开发区党委 广州高新区党委
广州出口加工区党委 广州保税区党委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
关于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
兴办项目若干规定的公告
穗开管[2001]40号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鼓励在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兴办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1月14日管委会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特公告如下:
第一条 为了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发挥留学人员在广州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作为留学人员兴办项目的创业基地。创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创业园日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留学人员是指获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独资兴办项目,也可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资金等与国内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申请兴办项目时,应提供证明其留学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申办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生产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开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创办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或留学人员占有30%以上股份并在该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科技企业。企业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密度原则上不应低于每平米厂房300美元。
第七条 创业园优先鼓励下列技术领域的项目进入园区: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工程及生物医药技术;
(三) 精密机械及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新能源技术;
(六) 环保技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兴办的项目属于国家允许和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的,可按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穗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九条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兴办的企业,经开发区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为鼓励类的高新技术、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并已在创业园正常运作,为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开发区有关优惠政策外,开发区将视企业对开发区贡献大小给予科技扶持金奖励。科技扶持金在每年5--6月份由计划与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以其专有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所占企业总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进入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项目或研究开发机构的厂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研究开发机构需要生产性用地的,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有关协议,可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最长年限为五年,但延期交付部分的银行同期利息应由用地者承担。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按程序经认定可以被优先推荐给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争取获得各类专项资金或基金的扶持。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兴办项目聘用的员工需要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进行产品售后服务、签约、接收设备等,优先予以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到创业园兴办项目的留学人员符合《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的,其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规定申请入户广州,在穗定居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并可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可予就近安排,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其中,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考试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兴办项目从国内招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优先给予入户广州指标,并免收城市基础设备增容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可择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