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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口加工区

  广州出口加工区是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之一,位于中国广州东南部最重要的产业基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内。

  出口加工区定位为海关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进行24小时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在出口加工区内可设立:
  1、出口加工企业;
  2、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
  3、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业。

  广州市初步规划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规划3.05平方公里地块作为广州出口加工区用地(如图示)。该地块交通条件优越,北靠广深高速公路,南靠广深公路,临近广九铁路,未来的广九铁路货运站设在加工区附近。区内的主干道与黄埔新港相连,方便监管货物的转关运输,且可以依托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条件。在建设上,我们将按照“科学规划、远近结合、分期封闭、快速启动”的原则来推进,首期开发计划先启动90万平方米。起步区规划建设主干道宽30米,区内环路宽8米,标准厂房面积10万平方米,通关查验场面积1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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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落户出口加工区政策更优惠

    *对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执行哪些税收政策

    *货物从境内运入加工区适用哪些出口税收政策

落户出口加工区政策更优惠

  具体而言,除加工区内可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之外,专为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口运输企业均可进入加工区。

  对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执行的税收政策是: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预予全额保税;

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从境内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执行的出口税收政策是:

1、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的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 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 工具,国家不予办理退税;

3、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4、 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口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此外,外汇管理还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严”。的政策。如,货物由区内运往或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储,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及个人与区外间的所有经济往来,区内机构及个人、境内外机构均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外管局批准。

对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执行哪些税收政策?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三)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四)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货物从境内运入加工区适用哪些出口税收政策?

  货物从境内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出口退税政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办公用的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二)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国家不予办理退税;

(三)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四)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中国广州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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