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

  1999年5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死缓,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邓崇安、陈励生死刑和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4年10月至1998年7月,陈同庆利用担任湛江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31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12.1万元。1996年2月至1998年4月,邓崇安、陈励生走私各种小轿车车身2327台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62亿元。陈励生案发后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得以从轻处罚。

(粟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