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
1999年,广州市将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40元调整到300元,县级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10元至220元调整到260元至275元,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100元至150元调整到130元至200元。是年广州市在把市、区、县属单位在职、下岗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又将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困难职工纳入属地最低生活救济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