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再就业工程”
1999年4月,东山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再就业工程”目标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办事处和区公司、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区属企业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为每月325元。强化对拖欠工资的监察调处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化解不安定因素,全年共处理拖欠30人以上员工工资事件8宗,全部是私营挂靠企业,涉及员工3620人,补发拖欠工资227万元,清退押金86143元。全区10条街都成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区本级财政年度内足额安排100万元用于再就业服务,区政府安排2000万元用于区劳动社保综合楼等基础设施建设。77名救济期内自主创业人员及时领取到就业扶持费达48万元。东山区属企业年内下岗职工180人,分流安置111人,分流安置率61.7%;城镇失业人员总数2196人,1999年就业登记14357人,已安置就业13730人,就业率62.5%;培训失业职工309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