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物业管理收费

  1999年,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广州市颁发了《关于明确我市物业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两个文件。其中,《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物价局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审批权限及物业管理费的申报和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并列出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向居民收取费用的项目:供水、供电一户一表(含抄表装置)设备;信报箱,通邮特需服务费(通邮费);电话管线;装修管理费。此外,还对居民入住时应缴交的费用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详见附表)。《复函》则规定应由居民摊分的公用电量包括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四个部分,并列明各自的摊分计算公式。

(陈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