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
1999年,广州市金融机构在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积极适应机构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监管规章制度,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了广州市金融运行安全。
1.建立健全金融监管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监管水平。一是建立“广州地区金融安全情况汇报会”制度,每月定期由有关监管部门汇报上月的金融监管情况和金融风险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措施。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情况通报会”和“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或发布广州市有关金融情况,以加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使金融机构明确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问题;借助传媒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金融成果、专题金融信息等。1999年,召开了“广州地区银行业监管情况”、“人民币新钞发行”及“辟广州市商业银行将被兼并关闭之谣言”等内容的通报会或新闻发布会。三是制定和完善了《广州市银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告诫及谈话制度》、《广州市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规范》等监管规章制度,各项监管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四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拟订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实施AB制专职监管员责任制度,责任到岗到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行使监管职责。1999年,人行广州分行营管部成立了金融法律事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条款,制定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办事制度,使广州市的金融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一是落实《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央行对全市各金融机构的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坚决予以查处。全年检查银行机构300多家,形成稽核报告21份,并及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处理非法集资事件9起。二是协调处理全市各金融机构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年内妥善处理金融机构协调申请10起。三是在广州地区开展大规模的金融普法宣传活动,让金融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是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各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针对广州市各信托投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向广州市政府提交了重组建议方案;针对广州市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向广州市政府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落实证券交易营业部与财务公司脱钩的工作;对辖内各典当行的业务经营进行现场检查,与当地市政府研究解决部分典当行重组问题。二是做好辖内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建立并完善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的配合沟通,同时做好对广州市农联社的工作指导,确保农信社的运行安全;向广州市清理整顿农金会领导小组及有关地方政府指出农村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各级农联社及时做好风险防范预警方案。三是做好城信社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一社一策”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金融风险处置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了城信社的处置方案。四是查处广州市邮政储汇局部分下属网点擅自迁址、设立邮政储蓄代办点、超范围开办各种业务等违规行为。五是继续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兑付的管理工作,严厉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全年共收到有关集资的投诉10宗,涉及金额12亿元人民币。
4.防范计算机2000年风险问题。为使广州市金融系统安全过渡到2000年,防止由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金融风险的发生,广州市各金融机构制定了计算机2000年风险应急计划和应急方案,并由人民银行严格审查各单位的有关措施和步骤。同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部署,组织广州市银行业分别进行了3次停业测试。全市各金融机构计算机安全过渡到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