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年鉴 | 前一篇 后一篇 |
|
类 目:法制 分 目:审判 次分目: |
徐晓春贪污案
徐晓春,男,33 岁,原系广东省康辉贸易发展公司业务部承包人。1989年10月间,与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分行花园营业所会计王淑怡合谋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所有关材料提供给徐。徐伪造了广州市侨丰贸易服务部汇款人民币300 万元及广东省电子技术进出口公司营业部汇款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票汇委托书各一份。同年11月,王将这两份伪造的票汇委托书混入营业所正常的工作程序,骗过验印审查后,开出两张正式的汇票交徐,并发电报通知汇入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第一营业所。徐用两张正式汇票,在汇入行将人民币350万元转到珠海市万山管理区边境小额贸易公司的帐户上,后又将该款转到香港,套得港币4549997.86元。徐与王先后逃到香港,又于同年12 月携赃款逃往台湾。徐于1990年6月被台湾警方抓获,并于1991年12 月被遣返归案;王仍在逃。全部赃款无法追回。
市中级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徐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是贪污共犯,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于1993年7月27日一审判决徐晓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同年9月7日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