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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政治 分 目:广州市人民政府 次分目: |
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立法 制定了1993~199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1993年,经省、市人大批准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由市政府直接批准颁布规章42件,主要有《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规定》等。同时,召开了全市经济、行政立法工作研讨会,并采取法律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三结合的方式,对一些重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和起草,扩大了民主立法的范围。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制定颁发了《广州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先后对《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19个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以市府名义发布的487个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此外,还设立了“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受理企业投诉案件,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和应诉 1993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共533件,经复议结案445件。市政府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4件,已办结14件。其中新光花园酒家不服市政府复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首宗外资企业告政府的行政案件。经两次公开庭审,市政府获得胜诉,维护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11月,国务院法制局在广州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交流会,广州市的经验得到国务院法制局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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