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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政治 分 目: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 次分目: |
决定加大番禺市及区县的经济管理权限
为进一步加快广州市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于1993年3月决定适当加大番禺市及区、县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其中包括:1.番禺市及各区、县可根据经济实力向市申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由市统筹优先安排。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和省、市综合平衡,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可由番禺市自行审批;符合上述条件,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可由各区、县自行审批。3.番禺市及各县的专业银行可试行新增贷款与当年新增存款挂钩的办法,多存多贷、比例控制。4.白云区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可享受县一级审批权限和用地规划权。5除国家规定不能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属扶持性减免税的,番禺市可享有审批每户企业年减税额60万元及以下的权限。6.按政企分开、精简机构的原则,在市规定的人员编制和机构总数之内,各区、县(市)可自行确定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机构设置可不上下对口,企业不定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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