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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审计、财政、金融
分  目: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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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收政策新规定

    1.从1992 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商品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办法。2.从1992年1月1日起,对瓶装鲜奶暂不征收增值税,只对其零售部分(包括销售给无营业执照的商贩部分),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3.从1992 年1月1日起,对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业务收入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4.从1992年1月1日起至1994年底,对体育馆(场)举办体育比赛取得的售票收入暂免征营业税。5.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纪念馆的第一道门的门票收入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6.从1992年3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的收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技术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等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的收入也可按此办理。7.从1992年7月1日起,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恢复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8.对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修建市政建设的公共厕所取得的收入在199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9.对邮电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加收的港澳电话附加费、国内长话附加费、用户电报门号费、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程控电话农话段费和长途电话农话段费等6项列入省通讯发展基金专项帐户核算的附加费,在1992年度内继续免征营业税。10.市农工商总公司、农业局、畜牧总公司所属农垦企业销售化肥、农药、农膜,在1992年内继续免征营业税。11.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减半征收营业税。12.从1992年1月1日起,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销售的溶剂油、润滑油和石脑油,暂减按2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13.从1992年1月1日起,对乙炔炭黑(乙炔黑)按第239目“炭黑”依1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14.从1992年4月1日起对再生橡胶暂按第229目“合成橡胶——其它合成橡胶”依10%税率征收产品税。15.在1992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税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对全胶鞋产品减按10%的税率、对染料产品减按16%的税率、对乳胶制品暂减按10%的税率、对涂料、颜料暂减按12%的税率征收产品税。16.凡工会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两年;对工会兴办以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为主的企业,其安置富余人员占职工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17.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农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18.对市煤建行业中转换经营的集体企业的经营所得在1992年内(税款所属时期)免征所得税。19.从1992年度起,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20.从1992年1月1日起,对国有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一律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21.从1992年4月24日起,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刘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