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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审判 次分目: |
宣告黄建名无罪案
黄建名,男,56岁,广东省皮革化工研究所所长,高级工程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7月和1991年3月先后两次以黄建名犯贪污罪一案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建名与其妻子陈贤惠是广东省皮革化工研究所合法承包人,他们组织和主持研制成功的有机硅改性皮革涂饰系列产品,曾获得国务院、轻工部及广东省政府的多项科技奖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其领取3640元奖金的方法虽有不妥之处,但金额只是职工奖金平均水平的1.57倍,未超过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2~3倍的标准。为此,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另外,他们利用业余时间为数家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并获取了报酬。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从事业余技术服务,其收入归个人的规定,黄建名以服务费的名义领取人民币6847元是合法的,不构成贪污罪。据此,区法院于1992年3月26日一审宣判黄建名无罪。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建名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决定撤回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函告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按无罪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