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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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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商”银行获赔款案

    1988 年11月17日,原告香港英湛船务有限公司租用第二原告中国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的“德运”轮承运3000台金星牌录像机从香港运抵海口后,被告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保函从第二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海南分公司处换取了提货用的小提单,拒不付款赎回正本提单,反于1989年5月4日用小提单提走了全部录像机,使已付出90余万美元取得正本提单的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无法追回货款和利息。两原告于1990年1月19日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两被告。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于1992年3月28日依法判决:“海南外经总公司”赔偿“国商”货款及利息110万美元;“海南外代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南外经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于1992 年11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吴南伟)
吴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