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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带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摘录)

(1991年4月23日)

一、进一步明确市带县的指导思想

    城乡经济是一个整体,郊县经济是我市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系统、各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能,想办法,出主意,继续把做好市带县工作、支援郊县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力推进城乡联合办工业和其它企业。城乡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发挥城市的辐射功能和郊县的腹地作用。城乡联合办工业,要在平等、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携手合作,为发展广州城乡经济作贡献。城市方面,要突出“带”字,实现经济、技术、设备、人才、管理、科技、信息等全面的“带”,带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农村方面,要开拓进取,发奋图强,积极主动与城市方面紧密配合,共同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市带县责任制,特别是有扶贫具体任务的委办,要把扶贫工作与市带县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城乡联合办工业和办其它企业列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市工交、工商、审计、规划、财税、金融、国土等部门,也应制定计划,为郊县经济发展作贡献。

二、城乡联合办工业要上一个新台阶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在郊县兴建一批现代化骨干企业,并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村工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效益,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对于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农用工业和农业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经济效益好的外向型企业,以及在十个扶贫镇建立的企业,要在物资上、技术上和每年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中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三、对城乡联营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在获得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我市城乡联营企业可享受以下的政策优惠: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全民或集体企业到从化、增城、番禺(包括珠江华侨农场)、花县、芳村区、白云区、黄埔区、海珠区、天河区农村联营开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市委穗字[1987]5号文第三条第一款分别对照执行。企业所得的利润,城乡双方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二)凡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农业耕地资源(包括围海造田)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生产饲料、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的联营企业,以及山区县(镇)、市国营商业、供销社在我市四县和白云区远郊农村开办的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所得税,以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城乡联营企业,开发和生产获得部优、省优和市优称号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减征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工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50%以上的)外向型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免征所得税,以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广辟资金来源,加强资金、信贷和物资管理

    (一)从资金上支持城乡联合办企业。

    1、在“八五”计划期间,市财政每年拨出300万元作为城乡联合办企业的贷款贴息,并视财政收入情况,每年按比例增加拨款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项目的发展。金融部门要在贷款方面相应配合。

    2、按县(区)财政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县(区)的城乡联合办企业的贷款贴息。

    (二)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各县(区)应上什么项目要做到有计划,切忌一拥而上,该上的项目应做好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根据项目规模制定劳动力使用计划、资金计划、信贷计划和技术人员计划等。大中型项目应报市计委进行平衡审批,取得金融部门同意后,联合发出信贷计划通知。

    (三)对企业提留的折旧基金,应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在确保企业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余额可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偿还银行贷款。国家对企业减免的税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之用,可从中提取10~15%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和科研成果奖励。

    (四)加强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人员编制和财务制度。由主管部门对财务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企业物资入库和出库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

    (五)发展股份制企业,开拓资金来源。城乡联合办工业,可以吸收私人投资入股,并享受与联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私人投资入股所得利润在优惠期内免交所得税。

五、进一步扩大县(区)审批权,增强县(区)总揽经济全局的能力

    要简政放权,使县(区)有更多的自主权。今后,项目的审批权、资金支配权、工商和税务的审理权该下放的要下放,不能下放的要尽一切办法帮助县(区)解决实际问题。县(区)上呈的报告要尽快审批,特别是与外商经营的项目要尽快批复,不得延误,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在市下达的固定资产规模总量控制下,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各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郊县和有农村的区可有1000 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内联项目有8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指立项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批权)。

    为了加快城乡联合办企业的发展,在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放宽我市有农村的区的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六、依靠科技进步,鼓励人才下乡,加强技术培训

    各县(区)要建立乡镇企业科技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可在乡镇企业每年新增税收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由县(区)财税部门拨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掌握;乡镇企业新产品减免的税金,除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外,应全部用于新产品的试制。

    要认真抓好职工培训和科技队伍建设,把乡镇企业人才的培训列入市、县(区)“星火计划”。县(区)、镇应尽快建立和健全培训中心,培训费可在乡镇企业上缴的管理费中适当解决。

    对于市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县(区)具体帮助联合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差旅费补助可从5元提高到8~10元,每年可按物价指数升降作相应调整。1年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四县工作的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对有贡献人员可浮动工资一至两级,对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包括自寻职业的大学生),应允许其入户,并保留干部资格与待遇。

七、加强对城乡联合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的领导

    (一)为了克服盲目上马、重复上马、资金分散的现象,市、县(区)要健全经协办的机构,加强领导,配备得力人员,并由经协办负起执行城乡联合办企业的管理、计划、协调、统计工作的职责。

    (二)市、县(区)经协办要对近几年城乡联合办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对浪费大、耗能高、污染严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本着“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进行整顿,联合双方要携起手来,找出改善的办法,市一方领导人应主动多承担责任,从全市大局出发继续把有前途的企业办下去;对确实无法运转的联营企业,双方要在互谅的基础上,研究转产的办法。

    要适当调整乡镇企业的管理体制。从1991年起,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由市农委和市经委共同协调指导,以市农委为主。市经委继续负责工业扩散计划。有条件的行业,可成立行业协会,逐步形成行业管理。

    (三)今后,镇以下的乡镇企业,一律归县(区)乡镇企业局管理;镇管理乡镇企业的机构定名为“乡镇企业办公室”(简称企业办)。凡镇兴办企业,由县乡镇企业局审批,送市乡镇企业局备案。凡村办企业(包括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由县乡镇企业局委托镇企业办审批,报县主管部门备案。审批部门在批准城乡联合办企业开业时,同时把批准书及有关资料抄送县、区经协办。经各县、区经协办批准的城乡联合项目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并接受各级经协办的管理、监督。过去未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企业,要重新补报,未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镇企业办主任、会计、统计人员的任免,应报县乡镇企业局备案。对乡镇企业办人员的农转非,市有关部门要按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进行统筹安排。

    农村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管理费,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实行“一家收两家分”。

    (四)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要合理使用企业的利润,处理好镇村企业的利润分配。留给企业的利润一般不少于60%。企业留成的利润,主要应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主管部门对企业留成利润的使用要加强监督。

    (五)凡引荐城乡联合办企业有成绩的市属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

八、做好扶贫工作,是市带县的重要组成部分

    扶贫工作不仅要解决温饱问题,最重要的是帮助全市十个贫困镇和山区镇发展经济,特别要帮助他们改善投资环境,广开财路,因地制宜地上一些项目,发展支柱产业,大搞开发性农业和绿色企业,市每年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各部委办要继续做好扶贫点工作,落实责任制,一定5年,改变面貌。市、县(区)经济口或非经济口应选派中青年干部分批分期到贫困镇和山区镇挂职,以密切城乡关系,拓宽联合发展渠道。

    对我市10个贫困镇、7个挂钩点(镇)以及白云区九佛镇、花县北兴镇、芙蓉镇、梯面镇联营开办企业实现的利润,10年免征所得税。

    市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