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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农业 分 目:国土管理 次分目: |
增城县施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增城县根据国家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增城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补交出让金收取规定》等规章条例,规定自1991 年5月起,除行政机关、公共福利性事业用地外,凡在增城县境内投资、开发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均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县国土局作为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同合,收取出让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国土局代表县政府统一征用为国有土地以后,方能出让和转让。到12月底,全县已出让国有土地324960平方米(合同金额325万元,县政府已收取地价款205万元),其中因房产交易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6500平方米(政府收到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万元)。该县施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后,加强了土地的统一管理,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利用,防止了土地资产和土地收益的流失,初步控制了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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