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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外经、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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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工作的若干决定(摘录)

(1990年4月2日)

一、要把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工作提到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并作为广州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略)

二、发挥我市优势,把引介台资工作做好做活

    (一)要发挥我市毗邻港澳,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众多的优势,把“以港引台”的工作做活。各级政协、外经贸、统战、侨务、台务、台联、工商联等部门以及民主党派、民间团体,各工业系统主管部门、企业单位,要充分发挥港澳同胞、华侨在引进台资中的桥梁作用,利用穗港之间官方和民间的联系渠道,扩大和密切与台胞的接触。采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与渠道,向台胞宣传祖国大陆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百姓安居乐业的升平景象,宣传我“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宣传我市投资环境、改革开放的成就和有关政策,消除台胞的思想疑虑,引介台胞来穗投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台胞的接待工作。接待台胞的各有关部门,要把接待工作与宣传我市投资环境、引介投资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采取各种形式,主动积极地开展对台宣传和广泛的交友工作。要针对过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二)要发挥我市台属较多的优势,鼓励“以台引台”。各区、县对台工作部门、街道和镇,各工矿企业,要按照新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做好台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对台属要做到政治上信任,生活上关心,工作上发挥所长,要为他们接待来自台湾的亲友、到境外会见台湾亲属、赴台探病奔丧提供方便,鼓创他们动员在台的亲属来穗投资。要积极扶持台胞、台属劳动致富,注意吸收和引进台资兴办企业。各区县对台胞、台属集资兴办的企业,要在生产上给予支持,技术上给予指导,按政策给予优惠。台属集资企业一律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按穗府〔1987〕24号文的规定享受侨属企业的优惠待遇,并归口各区县台湾事务办公室管理。

    (三)凡是引荐台湾资金技术有成绩者,无论是国内公民(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还是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商,只要不是该项目投资者、项目决策人或已约定可以提取介绍费或管理费的职业介绍人,要给予奖励:(1)引荐投资者直接投资项目、补偿贸易项目、国际商业信贷,按投资者实际投入金额提取奖金奖励引荐者: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 万元)的,奖金按实际投资额1.5‰提取;投资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提取奖金,但奖金的金额1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2)经市外经贸委确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及能源、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引荐人可加得奖金总数的20%。(3)引荐人引荐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按项目投产1年内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利润的10%提取人民币奖金,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引荐客商租赁厂房成功的,从投产月算起,按头1年租金人民币收入的5%提取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4)经引荐人和项目举办方协商同意,在规定提取的奖金数额内,也可采取其他形式的奖励。

    (四)上述各项奖励,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属局(总公司)外经处,各区、县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名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批准。上述奖金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不同渠道支付。属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在项目投资中支付;属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可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并在投产获利后的半年内兑现。本规定各项奖励,也适用于引荐境外资金技术有成绩者。不溯及市政府1984年10月24日颁布的《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三、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一)要认真帮助办好台资企业。政府各级管理部门,要检查有关台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台资企业,电力和电信部门要努力做到优先供应电力和提供装电话方便。一时难以办到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作出计划安排,组织专门人员对所属台资、台属企业进行调查,主动为台资、台属企业排忧解难,区、县解决不了的,报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二)要提高投资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各有关部门都要做好吸引台胞投资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要将投资的程序、政策、环境、注意事项,包括基础设施、资金配套的现状等如实地告诉台胞,使台胞心中有数,有安全感和信任感,增强投资信心。

    (三)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各级职能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方便台胞投资。要建立一套与执行涉外经济法规相配套,并向社会公开的经济责任制,运用经济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台湾投资者的身份及其在我市兴办的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增加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的人员,重点做好台胞投资的服务工作。要为台胞提供方便的有偿咨询服务。

    (四)要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吸引台资工作的职能,掌握台商投资项目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搞好台资企业的调查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的协商与合作,有关吸收台资情况和统计资料要抄送市台办。台资企业的主管单位和涉外经济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对企业中我方管理人员加强指导,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法制观念和业务能力,使他们既注意尊重台方的正当权益,也注意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和各主管局,一方面要对台资企业中的台方管理人员,认真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他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依章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企业中我方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双方关系的融洽,齐心协力办好企业。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台湾投资及其企业的保密工作,未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不要报道,不要随意向社会提供台资企业的情况。

四、正确引导台资投向

    (一)确立正确的引进原则。(1)要把引进台资、先进技术与调整我市产业结构结合起来,与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和扩大出口创汇结合起来。引导台资投向能源、交通、通讯、原料工业、新技术产业以及农业开发项目,举办更多的原料和产品两头在外的加工工业。(2)注意引进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项目,引进我们需要而又缺门的技术。切莫把与我们争夺出口市场、落后淘汰、污染严重的或能耗高而经济效益差的项目引进来。(3)要根据自身的地理、技术、能源、资金等条件,量力而行地确定引进项目。(4)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以及从长远衡量能使我方得到效益的项目,要优先考虑,并使台湾投资者在收益上得到一定的优惠。

    (二)引进台湾的资金技术要与改造我市生产企业结合起来:(1)要引导台湾投资者与我市工业企业发展合资合作经营,或者由其投资改造,承包经营。(2)我市生产企业可以用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自有资金和已批准的技术改造资金作为投资,与台湾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部分在建工程下马的企业和关停的企业,可以把厂房、场地租给台湾投资者或由其向企业投资。(3)凡是符合中国有关涉外法规,利用台资改造的工业企业,均可以按市委、市政府1989年1月作出的《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4)国营和集体的工业企业,可以向台湾投资者出让部分产权,或将全部资产作价卖给台湾投资者独资经营。国有企业出让产权的收益,要按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经批准用于扩大部分产权后形成的合资企业的我方股份,也可作为我方配套资金投入新的引进台资项目。

    (三)要利用我市开发区和对外加工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好的有利条件,吸引和鼓励台湾投资者进行工业用房的建设经营。鼓励台湾投资者在经营工业用房的同时,引进和兴办独资、合资、合作和“三来一补”等各种生产经营项目。

五、要积极解决台资台作企业的配套资金

    各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对台资企业给予支持。(1)对产品能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并符合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合资合作投资者特别是台湾投资者,投资比例占75%以上或产品出口比例占70%以上的项目,我方配套资金贷款,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内优先给予支持。(2)要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允许台湾投资者的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资产(财产)向市各专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六、进一步完善鼓励台胞投资的实施办法

    (一)台湾投资者在我市可以自行选择符合广州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种行业进行投资,尤其鼓励对社会基础设施、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台湾投资者可以投资建设工业用房,同时可以引进或兴办相应的生产性项目。鼓励投资开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并给予享受国家已颁布的相应优惠待遇。

    台湾投资者在广州市投资兴办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生产经营业务,除适用本办法外,可以参照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涉外经济法律和法规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二)台湾投资者可以按照我市公布的《关于向外商有偿出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部分购买或全部购买我市国有或集体工业企业的产权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台胞投资企业经向市税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批准,可以汇出境外。

    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的50%。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由经营者申请经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设立的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可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的所得税。台胞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土地使用费可按我市规定标准减纳20~30%。

    台湾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或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台胞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出口本企业产品求得外汇平衡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在国内销售;如属国内急需或需要进口的产品,经批准,可以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如生产我省市紧缺的、需要长期进口或急需进口的产品,特别是原料性的产品,可以向市计委申请批准,或由市计委转报国家计委批准实行替代进口,并享受广东省《关于以产顶进替代进口的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优惠待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批准,可在境内直接以外币计价销售。

    (六)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改造老企业、开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凡一次实际投资30万美元(市属县20万美元)以上者(含本数,下同),可允许其亲友1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凡一次实际投资60万美元(市属县为40万美元)以上者,可允许其亲友2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两人。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开办非生产项目,凡一次实际投资60万美元(市属县为40万美元)以上者,可允许其亲友2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凡一次实际投资在120万美元(市属县为80万美元)以上者,可允许其亲友2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的城镇常住户口。每个项目最高限额为两人。

    (七)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代理。代理人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如受委托人是本市的国家干部、工人,可按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八)台胞以资金或引进设备赠予在本市的亲友兴办符合广州市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其赠予金额或实际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者,并按中国有关涉外法规办理后,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也可以享受台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九)本决定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由税务机关解释,其余由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不溯及本决定实施前已批准执行的合同)。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