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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目: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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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科学技术工作的决定(摘录)

(1990年2月22日)

一、切实加强对科技兴农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科技兴农放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县(区)、镇、村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农业科技工作,镇政府要设置专职科技助理。要加强农业科研、推广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农业科技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制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办好科技兴农示范点,组织干部到基层包镇、包村,通过实施“丰收计划”、“星火计划”和开展“创高产活动”,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行各业都要重视和支援科技兴农工作。农业、工业、商业、科技、教育、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资、环保、人事等部门要制定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政策和措施,把科技兴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自的科技优势,在农产品深度加工、替代资源开发、实施综合利用等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农委及农口各单位是农、林、牧、水产、农机、水利等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抓好各自的科技推广机构和推广队伍的建设。科委应发挥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加强科技兴农的协调、领导工作。国营农、牧、林场和良种场要在农科技术推广中起示范作用。

二、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所的骨干作用

    (一)市、县农业科研单位是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的骨干。我市现有13个市属农业科研所,15个县级农业科研所,这些单位经过多年建设,已拥有一定的科研力量和设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关心和支持他们的科研业务工作,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一个发展农业科研事业的良好环境。

    (二)市级农业科研部门要集中精力把科研搞上去。要根据本地资源,针对农业生产的突出问题,解决技术难点,引进适用技术,加强开发性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课题攻关,同时要注意应用基础技术的研究,以增强科技工作后劲。

    (三)县级农业科研所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尤其是大力推广农业科研成果中花钱少、效益高、适用性强的项目,把示范工作做到镇、村和生产现场。

    (四)在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中继续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农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可带技术、带成果与各生产单位、联合体、专业户开展联合,建立各种类型的科研生产基地,把科技与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科技成果尽快发挥效益。要主动积极网络广州地区的农业科研力量,为我市农业发展服务。

三、完善和健全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

    (一)农业科学技术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关键在于及时地把先进的适用技术送到广大农民手中。要把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到千家万户,需要一个有效地把现代化科学技术注入农村经济肌体的体系。各级政府必须下决心把农业技术推广网络的建设作为突破口来抓。要求到1991年,全市要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重点把镇一级基层技术推广服务站的建设搞好,配套好村一级农民技术员队伍。

    (二)县、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同时又是农业科技情报信息网络,市科委、市农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支持。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是推广工作的前沿,是今后一两年内建设的重点。从农、林、牧、副、渔生产全面发展出发,有农牧业生产的镇都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机站、水利会;林业用地达三万亩以上的镇应建立林业站,不足三万亩的镇设林业员;鱼塘一万亩以上的县要设渔技站,五百亩以上的镇设渔技员;菜区的镇设蔬菜技术咨询服务站(花卉产地建立花卉站)。各级相应设立的六站一会是镇政府直接领导、为当地生产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落实人员编制。推广机构的任务是围绕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不断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认真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搞好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有偿服务。

    (三)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是粮、油、糖、果、植保、土肥等综合性的基层技术推广单位,各县(区)应抓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1号文件的精神,在每个镇农业技术推广站配2~3人的基础上增加1名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区)财政统筹解决。为保持农技站原有编制人员不减少,今后每退休1人,即补进1人,并同时增加经费。

    (四)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都应继续深化改革,推动有偿服务,推行技术承包,通过发展多种有偿技术服务和兴办技农贸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扩大经费来源,增加资金积累,增强技术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要切实为农村各业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村民委员会要逐步配备两名以上农民技术员,在镇农技站的指导下做好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带动和指导本村农户推广应用新产品和实用技术。自然村要建立若干示范户,为广大农民提供仿效样板。

    (六)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是农民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而自发形成的群众组织形式,它以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技术相结合,补充了国家技术力量的不足,促进了生产发展,各级政府要重视这一新生事物,业务部门要给予积极扶持。

四、强化农业科技人才培训

    (一)依靠科技振兴农业,人才是关键。要努力提高农业科研、推广部门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逐步改变后继乏人的现状,造成一种学农、爱农、干农的气氛。对在职的农科人员,要进行工作考核并认真执行继续工程教育的规定,实行高、中级科技人员每年不少于20天、初级科技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培训制度,使他们更新补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这项工作由县农委牵头,会同县科委共同负责。

    (二)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大力培训各种农业技术人才,根据本地区的资源和生产项目,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培训班,有效地提高在职农技人员、农民技术员和专业承包户户主的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市、县各级各类农业院校的建设,办好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和市、县农业中等专业学校,为本地培养一批具有大、中专水平的农业科技人才,进一步充实农业科技队伍。各县(区)今后应办好一批为当地农业经济服务的职业中学,要支持教育部门实施“燎原计划”,要继续发挥共青团、妇联、科协、成人教育机构的作用,抓好农村青年实用技术培训,把农村成人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关心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一)尊重和信任农业科技人员,努力为他们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已经颁布的有关科技人员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努力为他们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大胆创新。要改进农业科技奖励制度,对有特殊贡献者,要给予重奖,以增强农业科技人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科技人员也应自觉学习政治、哲学、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各级政府要合理解决农业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各级农业科技干部的住房、福利、家属子女就业问题,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与当地同级干部同等对待。集体农科(含畜牧、林业、水利、农机、渔技等)人员的户口、粮食问题应给予妥善解决。

    (三)农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继续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安排进行。在市制定统一办法后,农村农民技术员的资格由县科委牵头协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全市统一发给证书,一经聘用即应给予合理报酬,一般可享受本村干部待遇。

六、增加农业科技经费的投入

    (一)实现农业的稳步增长,关键在于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有效投入。只有增加投入才能增加产出,才能克服目前普遍存在的“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不正常状态。农业科技的投入,要投到提高现有科技力量上,投到普遍训练和集中训练农民技术力量上,投到农业科研所、技术站的基本设施建设和技术推广上。

    (二)各级农业科研所的政策性补贴、设备维修等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固定拨款,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专项费用、设备购置等费用也要按实际给予扶持。农业科研所的事业费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市奶牛研究所在基建投资、设备购置方面应享受事业性科研所的待遇。

    (三)市、县、镇推广体系基本建设经费,采用配套资金投资的办法解决,对尚未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县(区)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的镇,由各级有关部门共同投资,按计划完成。

    (四)市、县(区)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农业技术推广费用,用于农、林、牧、副、渔的技术改造和推广项目,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畜牧防疫经费。各级政府要把按规定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农业科技投入,各级财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在增加农业投入时要向农业科技倾斜。

    (五)农业科研试验和技术推广所需物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市有关部门在每年划拨的化肥指标中,应安排一定数额下达各县作为科技活动补助肥料。

    (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深化内部改革,适当引入有偿服务。对各级农业科技和推广部门兴办起来的经济实体,财税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