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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文件选编
分  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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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坚持和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28日颁布)

    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从1986年起普遍实行了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在此基础上,1987年起又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下简称“两制”)是适应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管理方式和经营形式,它对于确立新的企业领导体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逐步增加企业积累和职工收入,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促进科技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及大胆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更觉不足。到今年底,我市绝大部分实行“两制”的企业第一轮的厂长(经理)任期和承包期限到期。根据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两制”,以进一步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的决定、《承包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两制”两个期限的衔接工作

    对于在今年底第一轮承包期限和厂长(经理)任期到期的企业,继续实行“两制”。

    对第一轮承包的企业,一般可实行延长承包期至1992年,经营者班子在上一轮承包中表现好,受到职工拥护,今年内未到退休年龄的,一般可不作变动(个别特别需要的,今年内已到退休年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不变动),对原承包经营的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后,续签承包经营合同。

    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完不成第一轮承包合同,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可进行新一轮承包,优选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至1992年;目前不宜实行承包经营的,应进行整顿,限期扭亏增盈,然后再完善经营机制。对于少数在“八五”期间的发展计划和技术改造规划已经基本明确的企业,可进行新一轮承包,优选经营者,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至1995年。凡进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优选经营者时,要严格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四化”的条件,可以继续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委任、竞争招标、民主选举或推荐的方式确定。竞争招标,一般在企业或行业内部进行。实行竞争招标或民主选举经营者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对经营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充分征求职代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

    对生产经营状况极差,难以通过自行调整解决问题的企业,可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出租、兼并、出让及破产等的办法处理。

    上一轮承包到期的企业,要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认定,确因外部条件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利润下降,而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的,要实事求是地酌情处理;确因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欠交上缴利润的,要用企业自有资金抵补,抵补不足部分实行先挂帐,以后补齐。在承包期内搞弄虚作假,虚盈实亏的,要如数追回承包期内经营者已享受的全部奖励,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进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选择适当的承包形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主要采取“两包一挂”(即一包上交利润,二包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承包形式。上交利润,可分别采取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等办法。对亏损企业,可采取亏损补贴递减(基数)承包,减亏分成的承包形式。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其“工效挂钩”期限要与承包经营和厂长(经理)任期的期限相一致。

二、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

    承包基数的确定,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贯彻“大稳定,小调整和为国家多作贡献”的原则,既要保证市财政收入有所增长,又要保持企业发展的后劲,促进固定资产增值。一般以1989年核定企业的实际应上缴利润数为准基数;上一轮承包经营期间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也可以1987年至1989年3年实际应交利润(所得税)的年平均数为准基数,结合企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来确定。在确定每一个企业的承包基数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变化了的客观因素,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与行业水平相比,基数或递增率、超收分成比例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应适当调整基数或递增率、超收分成比例。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所增加的效益部分,全部留给企业,具体办法另定。对当前困难较大的纺织和建筑企业,应给予适当照顾。

    继续实行承包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税前还贷的政策,在国务院没有新规定之前,仍然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实行延长承包期的企业,其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可以在原定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情况作适当的修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实施。进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其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要重新确定。承包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应与承包经营期限一致。

三、健全承包综合指标考核体系

    要严格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健全承包综合指标考核体系,力求减少承包企业的短期行为。承包综合考核指标应包括以实现税利、上缴利润或减亏、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主的效益指标;以技术改造任务、新产品开发、国有资产维护和增值、自有流动资金补充为主的企业发展后劲指标;以产品质量、成本、物质消耗、安全生产为主的管理指标。其它指标不能“乱搭车”。对只完成承包的主要经济指标,而没有全面完成上述指标的企业,要扣减一定比例的企业超收分成资金和经营者收人。承包指标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中的主要经济指标,应力求一致。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还应明确发包方的责任。

四、健全企业约束机制

    承包企业要切实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自负盈亏。

    要逐步建立承包风险基金,试行风险抵押承包。承包企业应从承包后比利改税调整方案计算利润留成的多得部分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承包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此项基金余额按比例划转为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承包企业由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在贯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也可以由职工个人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风险抵押金。承包风险抵押金,可存放在企业作流动资金使用,企业当年完成上交利润的,可按银行同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当年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其欠交的利润依次用企业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它自有资金抵补。

    严格承包期终检查和清算,认真兑现承包经营合同。对经营者的奖罚,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办法的通知》(穗府〔1989〕93号)。凡对经营者的收入实行超承包基数留成(或分成)办法的,一律取消。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逐步完善国家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的、分层次的企业承包审计监督体系,建立承包前、承包终结和不定期的审计制度,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和评估,监督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经审计发现有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遵守财经纪律,乱摊成本,截留或转移利润,随意增加营业外支出,不按规定使用企业留利,搞虚盈实亏等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五、继续完善企业领导体制

    继续实行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技术开发中处于中心地位,要按照《企业法》赋予的各项权利行使职权。要加强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的领导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厂长(经理)提名或党委推荐,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和党委书记要互相支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办好企业。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进一步确立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搞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同心协力搞好企业的生产和各项工作。有的企业建立经营者与生产者的“共保合同”制,效果较好,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推行这种好形式。

六、健全经济责任制,加强企业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指标承包。把企业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加强企业管理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分厂、车间、科室、班组以至个人,实行指标考核,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贡献大小相联系的经济责任制网络体系。

    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工作,重点是健全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经济核算等各项基础工作和规章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继续抓好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和保证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升级工作。要把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多层次、多渠道地对企业干部、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大力提倡和发扬企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搞好企业的集体福利事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当前,要广泛开展“我为企业献良策”等各种形式的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发动群众,群策群力,解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影响经济效益水平的关键问题。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机构和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

七、加强对“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稳定企业,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继续搞活企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精心组织。在工作步骤上可先确定企业的经营者,后确定“两制”方案;先核定承包指标,后确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先落实延长承包期的企业新的承包方案,后落实新一轮承包的企业的承包方案。力争在9月底前基本上落实上述工作。市各综合经济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通力协作,从各方面做好企业坚持和完善“两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企业的“两制”工作,由企业的主管委、局(总公司)负责。企业承包经营的发包工作,市直属企业由市主管委为主组织发包;局(总公司)属企业由主管局(总公司)为主组织发包;区、县属企业由区、县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为主组织发包。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有关财务方面的指标,由财政部门同企业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交发包单位统一向企业发包。负责组织企业“两制”工作的单位,要负责选定企业经营者和确定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负责核定企业承包的形式和具体内容;负责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并按期对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有权对生产经营状况差、难以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企业终止合同。参与发包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审查承包经营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为企业完成承包任务创造条件。各单位都要做好坚持和完善企业“两制”,特别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思想发动工作,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