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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农业
分  目:水电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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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

    广州市政府作出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用于市区的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按规定,除党政机关单位外,凡在市区内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应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另外,农田、经济作物、鱼塘也按面积折算征收。防洪工程维护费每年分1月下旬和7月上旬两期征收。

(王道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