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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审计、财政、金融
分  目: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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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部分税收政策

    1.从1989 年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自销产品不再征收营业税,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或产品税,但对工业企业设立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2.从1989年1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铝制品、纺织、自行车、搪瓷制品行业改按“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计征增值税。

    3.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4.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肉菜市场自用部分的房产和车船1989年内继续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6.对市第一工人文化宫、市第二工人文化宫、市工人科技宫、芳村工人文化宫、员村工人文化宫、荔湾区工人俱乐部、黄埔国际海员俱乐部等7个单位用于本身经营的房屋,其房产税免征期限延长到1989年底。

    7.1989年内对煤建行业的集体企业(包括合作煤店、厂、装卸队和合作建材店)、集体肉菜市场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信用合作社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时,对其超过40%税负的部分,减半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信用社继续给予减征集体企业所得税40%。

    8.从1989年7月1日起,调整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带征率。

    9.从1989年10月起,对乡镇集体办石灰厂生产经营石灰所实现的利润,按照一般乡镇集体企业的规定,恢复征收所得税。

    10.1989年和1990年两年内对市物资回收公司系统企业,在确保完成上缴目标所得税的前提下,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时,对其超过20%税负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刘家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