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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审计、财政、金融 分 目:税收 次分目: |
新开征的税种
1.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以从事生产和进口彩色电视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税额分别为:14寸以下(含14寸)的彩色电视机每台400元;14寸以上的每台600元。
2.从1989年2月1日起,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以从事生产和进口小轿车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不同型号的小轿车、吉普车(包括变形车)、面包车(包括工具车)分别按每辆5000元至4万元的不同定额征收。
3.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本市市区(含市郊)、县城(含城郊)、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含加工区)内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土地使用税。
4.从1989年1月1日起,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5.从1989年度起,对预算内外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征工资调节税(对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仍继续征收奖金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单位,不论其采取何种工资分配形式,均就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基数7%以上的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工资调节税。
6.从1989年度起,对所有国营企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规定的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