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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分 目:环境保护 次分目: |
环境监督管理
1989年,广州市加强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制定和颁布了《广州市1988年至199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广州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方案》和《广州市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暂行办法》;实施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在60家企业中试行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使污染物排放管理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的方向发展;“限期治理”项目完成41个,解决了一批工厂企业和第三产业的严重污染扰民问题;全面建成大坦沙污水处理厂等工程,使珠江河段多年持续上升的有机化合物污染开始减轻。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全年共受理87户企业上等级环保认证,促进了企业的“三废”治理工作。
依靠群众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全年督促193个单位解决了噪声、烟尘、废气的污染。查处污染事故12宗。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大检查,对经营化学危险品单位进行了整顿,经商业、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合重新签发经营许可证共1149户,加强和完善了对化学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全年征收排污费4253万元,比上年增长5.2%,为广州市老企业的污染治理筹集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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