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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城市建设、环境保护
分  目:市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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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

    为加快广州市污水处理建设速度,防治水环境污染,从1985年起,广州市市政管理局试行国家投资和受益单位集资相结合的办法,收取污水集中代处理建设费。1989年7月,市政府正式颁布《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凡在市政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范围内,其排污、废水水质超标而又未自行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户,必须向市政管理局交纳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按日排放量计算,一次过收取1000元/吨。所收款项作为全市污水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到1989年底,市政管理局已与58个单位签订了协议,征收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247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