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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审判机关 次分目: |
广州市法院系统机构变动情况
1989年5月1日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民事审判第一庭和第二庭,恢复民事审判庭,设置房地产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受理第一审和第二审离婚、抚养、扶养、赡养、收养、继承、债务、损害赔偿、著作权、科技成果权、肖象权等民事纠纷案件。房地产审判庭受理公民和法人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房屋征地拆迁、回迁、合建、损害赔偿、租赁、买卖、确权、代理权以及与地产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山村水利等民事纠纷的二审案件和涉外房地产一审案件。
1989年12月1日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属8区4县人民法院均设置了行政审判庭,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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