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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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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概况

    1989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属各区、县人民法院开展如下工作:

    1.刑事审判。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件2969宗,比上年增加17.8%;审结各类二审刑事案件456宗,增加0.2%。依法判处各类刑事被告人4145名,比上年增加28.2%,其中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235名,占5.7%,增加58.8%。

    全市两级法院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罪犯的同时,严厉打击了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审结贪污、受贿、行贿、投机倒把、走私、贩运毒品等经济犯罪案件747宗,比上年增加28.8%;判处被告人963名,其中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55名,占5.7%。

    2.民事审判。全市两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纠纷案件8805宗,比上年减少5.8%。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3588宗,占收案的40.7%,比上年增加6.2%;房屋纠纷案件2559宗,占29.1%,减少19.4%;债务纠纷案件1724宗,占19.6%,增加9.7%;继承纠纷案件256宗,占2.9%,减少14.1%;赔偿纠纷案件363宗,占4.1%,增加31.1%;土地纠纷案件38宗;林木水利纠纷案件16宗;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1宗;肖象权纠纷案件3宗;名誉权纠纷案件7宗等。共审结一审民事纠纷案件8386宗,比上年减少5.8%;审结二审民事纠纷案件1965宗,减少24.8%。

    3.经济审判。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722宗,比上年增加13.9%。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124宗,比上年增加4.8%;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6宗,减少24.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68宗,减少28.4%;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75宗,增加145.5%;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2宗,减少26.8%。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837宗,比上年增加26.5%;解决争执标的总额人民币54591.27万元。审结二审经济纠纷案件513宗,比上年减少3.9%。

    4.行政审判。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8宗,比上年增加60%。审结一审行政案件36宗,比上年增加44%。其中裁决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12宗,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11宗,同意原告撤诉的案件12宗。终结审理的案件1宗。审结二审行政案件6宗。

    5.信访、申诉、执行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共处理公民来信22885件,接待公民等来访21042人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实施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共处理公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的来信37件,接待自首坦白人员6人,均按法律规定及时转交检察机关查处。

    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不服历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提出申诉的案件1090宗,审结申诉的案件1070宗。其中刑事案件510宗,民事案件458宗,经济纠纷案件122 宗;维持原判的897宗,改判104宗,撤诉的69宗。在刑事案件改判的109人中,减刑的35人,免予刑事处分的9人,宣告无罪的46人,加重刑罚的2人,作其他处理的17人。

    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7476宗(含上年未结的存案3697宗),其中民事纠纷案件2089宗,经济纠纷案件1339宗,其他案件351 宗。已执行案件3099宗,其中民事纠纷案件2009宗,经济纠纷案件895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