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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提高我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1988年6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有关单位:

    我市自一九八五年九月开始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征得的资金对本市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改善基础教育设施,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一九八七年八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定并公布的《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到一九九○年,本市要在农村普及初中教育的同时,在市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据测算,由此每年需增加教育资金近二亿元。为如期实现上述目标,市除继续执行“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的规定以外,决定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将我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从“三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1%调增为2%。增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基础教育设施和发展高中、中级教育以及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