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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农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所需的经费,除了各级政府努力增加教育拨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并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情况拟订实施细则。市教育委员会、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税务局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