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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国函(1988)25号文关于计划体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精神,我市劳动工资计划,在国家对市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综合指标挂钩浮动的办法实施之前,按如下意见实行管理:
一、各区、县、局(总公司)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工资计划自行制订下发。为使消费基金合理增长,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根据如下原则,对所属全民企业下达工资总额控制数;市城乡建委的直属企业,由该委审批下达,并由银行据以支付。
二、工资总额控制数的基数,以1987年统计年报为准。范围包括全部职工(即固定工、合同制用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国家计委、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门、国务院其他各部、委和省、市政府颁发允许增加的工资和工资性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可按规定范围,把应增加的实际数列入工资总额。
四、凡按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穗企工政(1987)55号文精神,经市有关委办、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批准的挂钩办法,随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全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由市有关委办和各主管局(总公司)核定后,银行予以支付。对挂钩基数已包括政策允许增加的工资的,不能重复提取。
五、行政、事业单位,按编委和人事局审定的编制,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有经济收入的单位,按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对经济能完全自主,试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单位执行。
六、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的职工人数计划,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其他企业,在主管局下达的工资总额控制数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增加劳动力。对于新、扩建企业需要新增加的劳动力和工资总额,原则上由区、县、局(总公司)平衡,如确有困难的,报市劳动局研究解决。
七、市劳动局等单位印发的《广州市工资基金暂行管理细则》(穗劳发字〔1986〕第095号)的有关条文,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