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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文件选编
分  目:劳动、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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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行方案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搞活固定工制度已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根据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搞活固定工制度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以及国家批准广东作为综合体制改革试验区提出的要求,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快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多种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二、目的要求

    搞活固定工制度目的在于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管理,提倡企业之间、职工之间的竞争,增强企业活力,提高职工学习技术和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同时调整改善人际关系。从而更好地优化劳动组织与加强劳动管理,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最佳结合,使它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搞活企业的需要,更合理、有效地组织劳动生产。因此,搞活固定工制度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一)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长,从而达到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二)实行定员定额满负荷生产,建立健全合理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纪律;

    (三)职务能升能降,工资能增能减,按劳分配;

    (四)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都能稳步提高。

三、形式与内容

    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形式,是根据企业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贯彻考核择优和自愿原则,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组合制。劳动组合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因岗设人,择优考核上岗,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与职工方的责、权、利;

    (二)不论采取那种形式组合的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允许企业内部劳动力横向和纵向流动,职工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四、方法与步骤

    搞活固定工制度,要充分考虑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要努力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把改革的愿望变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要求;要尊重企业在用人方面的自主权,尊重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选择;要采取稳妥而积极的步骤,做到成熟一批,施行一批,巩固一批,不断总结提高,全面推广。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从现在起至今年六月底止。

    搞活固定工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的深化改革。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发动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对全市干部、工人进行广泛深入动员,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紧培训好干部。广泛深化地宣传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目的、意义。

    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单位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搞活固定工的形式、内容以及富余人员的安置处理都要作充分的考虑,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方案要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已进行试点的单位,要进一步巩固提高,总结推广经验;未进行试点的单位要抓紧做好定员定额管理,为搞活固定工制度做好准备。

    (二)试点阶段

    从今年六月份起至明年六月底止。

    在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进行试点。分期分批,有条件的先搞。要求在明年六月底前有三分之一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搞活固定工制度。市以及各区、县、主管局(总公司)要抓好一两个典型,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三)全面铺开

    明年七月份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逐步铺开,争取在二、三年时间内全市国营企业全面推行搞活固定工制度。

五、富余人员的安置处理

    (一)富余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只因生产岗位不需要或用不上而多余出来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得列入富余人员范围。

    (二)富余人员仍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这部分人员要做到各得其所、发挥所长、妥善安置,确保安定团结。

    (三)安置富余人员以企业自我消化为主和自谋职业相结合。企业可组织富余人员办各种自负盈亏企业,也可安排其到劳动服务公司,原企业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扶持。为安置富余人员而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按税收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原有的劳动服务公司安置富余人员后,纳税有实际困难的,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劳动部门,可通过技术工人交流站、劳务市场,指导富余人员就业。

    (四)对老、弱、病、残职工,不能作富余人员处理,必须妥善安置。确需撤出原岗位的应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经区、县以上医务劳动监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企业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作病休处理,其生活待遇可按国家劳保条例办理。

    (五)属计划生育怀孕期、哺乳期、有幼年(在三周岁以下)子女的女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在怀孕、哺乳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应有的待遇。生育后坚持工作有困难的,可按哺乳假期六个月(不含产假)照顾,工资按75%发给。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企业批准,可办理停薪留职一年。期满,另行安置。

    (六)富余人员要求辞职、调动的,企业应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不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待业救济金。

    (七)组合不上的职工,企业应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发奖金)。经过培训教育仍组合不上的,给予三个月考察期,由企业组织临时性劳动生产,发给基本工资。考察后仍组合不上的,可以辞退。可参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其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一个月本人基本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待业保险待遇办理,其费用在待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如待业保险基金不足,可报请市政府批准,适当调整待业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待业救济金须扣除单位发给的本人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才能发给。

    辞退后再就业的,其工龄与辞退前工龄可合并计算。

    (八)不服从分配的人员,当月停发其奖金,从第二个月起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按职工奖惩条例作违纪辞退处理。

六、配套改革与管理

    (一)开放劳务市场。

    劳务市场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之一。因此,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多种多样的劳务市场,为劳动力的重新组合和广泛交流疏导开路,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自愿选择提供宽松的环境,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办好就业介绍所以及做好就业转业培训工作。

    (二)工资的配套改革

    要积极推行工资总额(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提高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和上交税利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有本企业特色的内部有效的工资分配形式,切实推行岗位工资、计件工资、承包工资、浮动工资和定额工资等分配形式。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搞好定员定额的前提下,实行增员不增工资,减员不减工资。安排到新岗位的职工,要按新岗位的技术等级标准,重新考核定级,对考上新的技术等级,又能完成新岗位任务(产、质量)要求的,可按新岗位工资支付。

    (三)干部制度的配套改革

    企业干部制度改革要与搞活固定工制度同步进行。企业干部实行干部聘任制和组合制,是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干部同样要重新组合,允许干部的合理流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要精简机构,精减下来的干部可充实生产第一线。对调整到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可保留干部身份,其政治、生活待遇按穗字〔1984〕35号文件批转《广州市国营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暂行规定》办理。

    (四)争议处理

    搞活固定工制度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按国家的政策、法规办事,共同协商,妥善处理。难以协调的由劳动部门调解仲裁。

七、组织领导

    搞活固定工制度是全市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体改办、经委、商委、建委、财局、税局、人事局、公安局、工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各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本着精简机构的精神,不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日常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八、本方案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