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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文件选编
分  目:外经、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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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地方外贸企业同苏联和东欧国家相应机构建立直接经贸联系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为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外贸企业同苏联、民主德国、波兰、匈牙利、捷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相应机构建立直接经济贸易联系,国务院于今年五月四日以国发[1988]28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方的有关外贸企业,在完成政府间记帐清算的协定贸易所下达的合同任务基础上,在经贸部统一协调管理下,按照自签合同、自负盈亏、自行平衡、单立帐户的原则,可直接同上述国家有外贸经营权的相应机构建立和发展经济贸易联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我国地方外贸企业同苏联和东欧国家相应机构建立直接经贸联系的通知》(国发[1988]28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同苏联和东欧国家有外贸经营权的机构建立直接经贸联系的我市企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中确定,并负责管理。鉴于此项工作刚刚起步,对苏联、东欧市场还有待深入了解,目前不宜一哄而起,全面铺开,暂确定第一批十八家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附后)先开展此项业务,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二、由市经贸委牵头设立“苏东经贸业务协调办公室”。办公室由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商业委员会、财政局、物资总公司、中国银行珠江分行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经贸业务工作中出现涉及全市性的重大问题。

    三、易货贸易单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审批办法:

    (一)属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附件二中列出的一类商品和经贸部直接发放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货单,按易货国别,每年由指定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一次性报市经贸委审核、汇总后,转报经贸部审批。其他(包括属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由各公司逐笔上报市经贸委审批。

    (二)利用上述国家资金、技术开展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按国务院国函[1988]25号文规定的审批权限,凡限额以上的项目,或限额以下,但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凡限额以下,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提供劳务:目前,由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归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经贸部备案。承包工程和在上述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由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报市经贸委审批,报经贸部备案,并由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四、有关外贸企业同上述国家相应机构之间经贸往来情况和统计数字,列入我市同上述国家的贸易总额统计,应按月上报市经贸委。

    五、各有关外贸企业对上述国家发生经济、贸易联系时,应单独开立瑞士法郎清算帐户。在我方应通过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在对方应由其外贸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和结算手续。

    六、当前开展“苏东”经贸业务的具体做法:

    (一)地方企业对“苏东”经贸业务,我市原无基础,很多工作要从头做起,当前首先要摸清我市需要进口的物资货单,这是开展贸易的基础。市经贸委和市外经发展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研究、汇集、提出进口货单。市外贸总公司应与有关企业摸清适合“苏东”国家而又可出口的商品货单,作为我市对上述国家联系、洽谈的基础。

    (二)由市经贸委统一与我驻上述国家大使馆及“苏东”国家驻北京使馆联系,掌握上述国家有关贸易机构情况和有关规定,并向我市有关企业提供资料。

    (三)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关系,开展业务活动。

    1.我市对苏联、东欧国家政府间记帐清算协定贸易近年来已逐步恢复和发展,有关公司应利用原有的贸易关系,发展地方贸易。

    2.充分利用一年两届交易会,主动、广泛接触上述国家的使团和贸易小组,建立联系。

    3.在准备好进出口货单的基础上,可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做法。各有关公司可邀请对方来广州洽谈,也可以派贸易小组出去。

    4.努力通过第三国或地区,扩大与上述国家的贸易路子,争取现汇成交。

    5.经指定开展此项业务的外贸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上述国家的经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