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