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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粤府[1987]140号文《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从前段我市实施的情况来看,《规定》对完善农村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建立和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是各级人员政府管理农村承包合同工作的常设机构。现有的县(区)、镇(乡)农村承包台同管理机构的名称保留不变,人员不足的,要通过调整配备,加以充实。还未建立机构的,要按规定迅速建立机构,配备人员。为有利工作开展,市、县(区)、镇(乡)各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可与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合同管理所需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部门招聘。村一级的农村承包台同管理工作,是搞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基础,因此,要重视和加强村一级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建设,建立村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小组。

    县(区)、镇(乡)人民政府均应设立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小组。仲裁小组,由具有仲裁员职称(含兼职仲裁员)的人二至三名组成,其业务隶属于同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农村承包合同的仲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对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通过办班、经验交流,在会上讲评案例等多种形式,学习有关农村承包合同法规、业务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要明确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范围与职责。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含股份合作经济),将其生产资料和经营项目发包给承包户或单位经营而签订的承包合同;行政村范围的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以及镇(乡)范围内村与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合同;镇(乡)范围内的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人与镇(乡)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经济合同。具体地说,主要有如下九个方面:

    (一)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土地、山林、果树、鱼塘发包给他人承包的生产承包合同;

    (二)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所属的第二、三产业的企业发包给他人承包经营的企业承包合同;

    (三)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所有的生产资料租赁给他人的租赁合同;

    (四)合作经济组织内部集体资金融通的借款台同;

    (五)镇(乡)范围内(不含镇属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营合同;

    (六)合股、合伙承包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企业或其它生产资料的合同及经营者之间的联营合同;

    (七)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经营本镇(乡)的生产资料、经营项目承包者之间的购销合同;

    (八)镇(乡)范围内行政村以下(含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合作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其它经济合同;

    (九)农村劳务合同。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鉴证、履行、兑现、调解、仲裁、归档等方面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各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村承包合同的法规制度;

    (二)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修订;

    (三)鉴证农村承包合同;

    (四)调解、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纠纷;

    (五)监督、检查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

    三、广泛开展农村承包合同的知识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执行农村承包合同的自觉性。

    农村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撕毁合同。

    当前,许多农民、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法律、法规的观念淡薄,尤其缺乏农村承包合同知识,各种违反农村承包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各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广东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暂行规定》等,提高他们的法制知识水平,使之自觉执行农村承包合同。

    县(区)、镇(乡)、村各级都应当定期每年举办短期的学习班一两次,学习有关合同等方面知识。

    四、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调解、仲裁的收费标准,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各地应按省农委、省物价局联合发的《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调解、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粤农委[1988]26号、粤价费字[1988]54号文)执行。

    五、加强领导,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是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求各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总结和推广经验,使我市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逐步趋向完善,做到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队伍专业化、签订合同规范化、管理活动制度化。

    各级司法机关、公安、工商、税务、银行、信用社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