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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垦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垦企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为进一步搞活我市农垦企业,现对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发展农垦企业的指导思想
农垦系统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全国农垦系统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农垦系统脱贫致富的必由之路。
市农垦经济是我市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原来基础很差,虽然经过近几年的休养生息,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底子仍然比较薄弱。因此,必须继续放宽政策,扶持农垦企业的发展。市各部门、各行业,都应把扶持农垦企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从税收、信贷、设备、人才、管理、科学、教育、信息等方面帮助农垦企业发展,增强其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其在新的历史时期里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对农垦企业的管理
市计委、市经委要在计划、生产方向、能源、原材料分配、技术改造、企业升级、产品评优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具体指导。市经济协作办公室要为农垦企业外引内联牵线搭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为调动农垦系统所属工业企业开发和推销产品的积极性,实行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开发本企业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包括引进外地产品样品),投产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可以在一年内从该产品销售的税后利润中提取1%——1.5%予以奖励,并按推销产品销售额0.5%——1.5%提取经营业务费,这项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二)农垦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厂长(经理)基金。在市属县和市郊农村的企业,经市农工商总公司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增加提取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此项基金可在税前列支。企业内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奖金分配可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但工厂自身要注意积累资金。不要分光吃光。达到交纳奖金税条件的,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
(三)对生产小商品亏损的农垦企业免征产品税两年。亏损较严重的农垦企业,在扭亏的期限内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后,可减免税收。
(四)对农垦企业的资财,不允许以种种借口平调、分离,不准对农垦企业乱摊派。
四、对市区工业与农垦企业的经济技术联合实行优惠政策:
(一)市区企业到市属县的农垦企业投资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到市郊农村部分农垦企业投资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市区企业到农垦企业投资兴办能源、矿业、交通设施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起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如将分得利润再在农垦企业上述行业投资,新增投资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三)市区企业为本企业配套需要而扩散到农垦企业生产的零部件,从投产之日起,只征收增值税,不征收产品税。
(四)市区企业与农垦企业联营,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改造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贷款,可用联营企业的利润或合作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税前归还。
(五)市区企业利用闲置设备到农垦企业兴办或联办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给本企业的劳动服务公司,作为向新办或联办企业投资;也可以通过职工集资购买后作为投资,所获利润免征所得税。其中在市郊农村农垦企业投资的,可按投资股金的17%分配股息红利;在市属县农垦企业投资的,可按投资股金的20%分配股息红利。农垦企业与乡镇工业以股份制形式集资的,每年发放股息和红利占股金总额的比例,可参照上述比例办理。上述分配比例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最新规定执行。对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市区企业从农垦联营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按本企业原定提成比例提取发放的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七)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家属捐款捐物兴办农垦企业(指捐赠部分占企业股金总额49%以上的),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三年以后,五年之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市区与农垦联营企业的产值,市区企业可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计算,并将这部分产值计入本企业的总产值,联营企业的农垦企业全部如数统计上报,由市统计部门汇总后再剔除其中重复的部分。
(九)农垦企业,在其所属乡镇和市属县及市郊农村进行经济技术联合,享受市区工业带县的优惠政策。
五、发展外向型企业,鼓励多创汇
农垦企业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企业的优势,建立和发展电器、工艺电镀、医药、瘦肉型猪及鸡苗出口基地,开辟易货贸易渠道,鼓励企业多创外汇。其中属来料加工装配的留成95%,属贸易外汇的留成25%。上述留成比例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六、解决发展农垦企业经济的资金问题
(一)从市专项农业资源开发基金中,以贴息贷款的形式,扶持农垦系统的农业资源开发。投入的重点放在农村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农畜业科研和外向式城市型农畜业基础。农垦系统的贫困地区,应享受国家的扶贫政策。市农工商总公司上缴市的利润,应大部分返还该总公司统筹安排发展农畜业。
(二)市计委、经委每年向国家上报技改项目时,应包括农垦系统工农业技改项目在内。
(三)对市区企业到农垦系统进行工业扩散,技术改造所需的技改贷款,予以优先安排。农垦企业新建项目技改贷款的自筹资金如有困难,达不到30%的,有关银行要灵活掌握,积极支持。
七、帮助农垦系统搞活商业
农垦系统的商业,应视为广州市商业的组成部分,享受同等政策。在商业布点、经营范围、商品供应上,要一视同仁,并积极扶持农垦系统的商业发展。
八、从科学技术方面支援农垦企业
对市区企业和市属科研单位向农垦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在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应按市科委、市税务局、市人行〔1987〕穗科字03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市辖单位技术成果转入广州的,按转让费净收入的15%提取;转入市外单位的,按转让费净收入的5%-10%提取;中央、省驻穗单位技术成果转入广州市的,亦按转让费净收入的15%提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在广州市实施的,按净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实施的,按15%提取;免征奖金税”
九、本决定仅适用于所在地在市属各县和市郊农村部分的市农垦企业
国家农垦部规定的政策,应继续执行。凡属农村的政策,市农场系统同时享受。
十、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