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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8年10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88]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政府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做到“雷声大,雨点大效果大”。全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由杨资元和雷宇同志负责。具体工作分别由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和市物价大捡查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内)负责。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大检查工作。同时,各级都应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检查机构,组织强有力的队伍,开展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十月到十一月间要突击抓好物价大检查。市人民政府决定邀请市顾委、人大、政协、纪委派领导同志与市政府共同组织物价检查指导组。由工商局牵头从商委、经委、计委、工商局、监察局、公安局、物价局、审计局、财政局等单位抽调处以上的干部组织重点检查组,另请捡察院派一名处长参加,着重抓“官倒”。由物价局牵头,有关单位抽调干部,组织若干专业组,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进行专项检查。各区、县、局(总公司)也应派出得力干部,到有关单位去,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物价检查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的主要企业和市直属企业应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物价检查组或检查员加强内部监督。

    二、大检查工作从今年十月份开始,至明年春节前结束。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要切实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检查步骤、重点项目、时间安排等分别由市税收、财务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安排后下达。

    三、注意掌握政策。大检查中,要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有违反法纪行为印屡查屡犯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凡是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和财税、物价检查人员的,要严加惩处。

    四、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同时分别抄报市税收、财务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附: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88]6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