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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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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广州市流动人口(指未取得广州市正式户籍而途经、逗留或暂住的外来人员)随着开放、改革的深入不断增加。市区流动人口日平均数:1979年和1980年分别是23.5万和30.6万,1984年约50万,1985年62万,1986 年88万,1987年达111万。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334万)比例达到1:3,高于北京(1:3.46)和上海(1:3.87)等国内大城市。在流动人口中,来自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占82.23%,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占17.77%。国内各地来市的流动人口,60%以上从事种养、工业、交通、建筑、环卫和商业服务等工作。

    广州市流动人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的大量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一些新的问题,比如,有些不法分子乘机混入,使市内刑事案件增多等。几年来,市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1.对外地民工的管理。1986年,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规定“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归口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私招乱雇外来劳动力。

    2.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对暂住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市公安局198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几类外地来市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实施对外来民工、临工、流散工等核发暂住证的通告》;1984年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外来工副业等人员户口管理的通知》,凡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人要依章给予批评或处罚。

    3.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1985年,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规定上述人员由公安局收容,分别交民政、卫生、司法局予以教育、治疗、管理和遣送。有犯罪者,依法处理。

    4.对宾馆、旅店、招待所和私人出租屋的管理。主要凭流动人口的合法证件给旅客登记住宿,并报当地派出所。1986年,市政府颁发了《广州市城郊地区农民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由房管和公安部门对农民私人出租屋实行管理。

    5.对外地来市开店或设办事处经商的管理。规定凡来广州市开店或设办事处经商的须持当地政府有效证明,并经市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分别由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管理。

(欧阳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