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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法制 分 目:检察机关 次分目: |
加强监改场所的检察工作
1987 年,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进展。(1)继续落实、加强驻所(场)检察工作和对监改场所的定期巡回检察制度。(2)加强了对监改场所执法情况的监督。对无证收押、释放、行拘人犯等违法现象,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全年催办超时羁押案件人犯410名。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检察,发现留所服刑的罪犯中,余刑在1年以上应送劳改场所执行而未送和应送劳教所而留用的168名,监所检察部门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与有关执法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3)加强对监改场所安全防范的检察。市检察院专门发出《加强监所安全防范检察的通知》。市、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部门参加清仓检查269次,防止危险事故37起。通过配合监改部门对人犯开展法制教育,促使人犯交代余罪,检举揭发犯罪线索1302条,从中侦破案件126宗,抓获人犯81名。此外,还办理了重新犯罪案件5宗、5人,受理在押人犯和劳改、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95宗。从而纠正了违法,打击了罪犯,促进监改场所的文明管理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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