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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广州概貌
分  目:广州市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取得明显成绩
次分目:

主要形式

    广州市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从各行各业的实际出发,其中主要形式有如下12种,承包期一般为4年,由1987年至1990 年。

    1、上交利润目标责任制。即:基数递增,超收分成。以1986年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不包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及利润等为基数,核定递增比例(一般为5%左右),超收按一定比例分成,国家拿小头,企业得大头。具体比例根据企业情况而定。国营工业企业有三分之二采取这种形式。如广州制伞工业公司、广州牙膏厂等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实现的利润加增长5%作为目标,目标内的利润按第二步利改税比例上交,超目标利润部分财政与企业分成,广州制伞工业公司和广州牙膏厂均留成80%。

    2、企业经营责任制。即以1986年实现利润(也可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基数内利润交55%的所得税;超基数利润交30%所得税。广州五金交电站、广州百货采购供应站、南方大厦百货商店、北京路华侨商店等16户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

    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超额全留。根据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轻重情况,合理确定上交利润定额,并按适当比例递增包干,超收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这是对技术改造任务重、已列入国家“七五”期间重点支持的主要骨干企业、老企业采取的特殊承包办法。市冶金行业和广州重型机械厂、广州氮肥厂以及广州绢麻厂等10户出口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实行这种形式。市冶金行业以1986 年上交的1355万元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5%,超收部分全留,用于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筹建珠江钢铁厂。广州氮肥厂以1986年上缴国家利润为基数,平均每年递增5%,超收全留,欠收自补;4年承包期内,企业要投入5800万元的技术改造资金,确保“七五”期间的技术改造任务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完成。

    4、实现利润定额包干,定额内全留,超定额分成。主要是对少数原材料基地企业采取的一种特殊财政包干政策。

    5、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包干或亏损补贴包干。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采取包干上交、超收全留,或者包干补贴、增亏不补、减亏全留的办法。采取这些包干办法的主要是一些社会效益好、而本企业经济效益差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如市粮油公司和市水产总公司分别以9600万元、500万元的亏损额包干,增亏不补,减亏全留。

    6、行业投入产出包干(又称“以业养业”)。对于一些重点发展的行业,以全行业对国家承包,行业利润多收多留,用于行业发展,国家不再上收,也不再投入。这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微利行业。目前,已实行“以业养业”的行业有:市自来水公司、广州港务局、市航运总公司、市交通局、以及公用事业、文化事业和农垦行业等。又称“以水养水”、“以港养港”、“以交通养交通”、“以园养园”。

    7、小型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如广州丝织厂是亏损企业,有职工480人。为了改变该厂的落后面貌,在纺织行业内公开招标,对承租者的投标书和治厂方案进行了评审、答辩,中标者是行业内另一家厂的一位副厂长所组成的5人承包小组。按规定交付押金。租赁期5年。每年上交租赁基数为16.6万元。所实现的利润超基数部分,上交国家40%,留企业扩大再生产40%,给租赁者20%。承包后,已使该厂由亏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