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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文物保护法》的通知(1984年10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来,我市文物普查、发掘、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有些单位和干部缺乏法制观念,有法不依,在基建中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占用文物保护范围,私自拆除古建筑;有的群众私自挖掘古墓葬寻宝;有的摊档非法经营文物;还有少数人,歪曲开放政策,内外勾结,走私文物,凡此种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为进一步贯彻《文物保护法》,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及各类文物的保护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文物保护法》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定及国务院对广州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意见,城建、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名城保护规划,检查落实保护措施。有关新建项目在环境、体量和风格上要与附近的文物史迹相协调。对有碍文物保护、开放的违章建筑要严格抓紧清理。凡清代及其以前的古建筑,必须事先报经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同意后,方可拆除处理。
二、对在生产建设工程中发现的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兴建和施工单位必须切实负责保护现场,及时通知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鉴定处理,禁止私自挖掘或继续施工破坏文物。出土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
三、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会同对文物市场认真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和整顿,对违法经营文物的坚决予以取缔。要打击文物走私活动,严防珍贵文物外流。市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一律移交给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四、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商店、古籍书店及一切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部门,要以文物的防火、防盗为重点,进行一次安全防护工作大检查,提高认识,堵塞漏洞,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设施。
五、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对我市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年底前报告市政府。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贯彻执行文物政策法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集体和个人,由政府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