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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发研究单位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11月1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各研究单位: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改革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反映。

    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搞好开发研究单位的改革,对整个科技体制改革将会起一定的推动作用。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勇于实践,勇于创新,积极进行改革,加快改革的步伐。

    附:《关于开发研究单位改革的试行办法》

关于开发研究单位改革的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本改革试行办法。

    一、改革的原则

    1.增加改革单位的动力、活力和压力,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与生产的密切结合,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创造社会经济效益作为根本的出发点,把完成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重点科研任务放在首位。积极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科研生产联合体或建立行业科技开发中心。

    2.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达到经济自立。

    3.明确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改革的内容

    1.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承担上级部门下达或社会各方面委托的任务,一律要签订合同,经费由下达任务部门或委托单位提供。

    2.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技术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各单位要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出各种内部管理条例。

    3.改革单位从批准之日起,逐年减少事业费,争取三年内达到经济自立。

    4.改革单位逐年减下来的事业费,作为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之一,由科委安排,用于支持改革单位的重大科技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

    三、扩大自主权

    1.试行所长负责制和任期制。所长可由上级委派,也可经群众推荐,上级任命。副所长由所长提名,上级审批。任期二年到三年,可连任。所长对全所的行政和业务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具有决定本所人事、财务、物资调配、业务计划和机构设置等方面的权力。所的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

    2.改革单位有权对内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聘用或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上级分配来,而不适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拒收。对已有的不适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专业技术学习。参加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者留用,不合格者调离或组织参加其他工作,也容许自找出路。对不服从分配,经教育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到新单位报到的,减发工资百分之二十,超过半年的,停发工资,一年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3.改革单位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调整本单位的业务方向、工作任务和经营范围。有权直接和社会各方面洽谈业务,开展联合。有权利用积累的资金,跨部门、跨地区进行开发性投资。

    4.改革单位纯收入用于建立四项基金:科技基金(占百分之五十)、集体福利基金(占百分之二十五)、奖励基金(占百分之二十)和所长基金(占百分之五)。改革单位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奖励要按所、室、组和个人完成任务的情况、经济效益和贡献大小决定。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或玩忽职守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扣发奖金或减发工资,甚至给予处分。

    5.改革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每年有权按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升工资。

    6.改革单位,视本单位收入情况,有权对在职的单位领导和中层干部实行职务津贴和对科技人员实行职称津贴。有权给科技人员发技术资料费。

    7.改革单位在实现经济自立后,可以根据科技工作需要招聘人员,不受编制限制。调入外地人员需经人事、公安部门办手续。

    8.改革单位有权决定购置、维修科研设备仪器;确认本单位不适用的仪器设备(除省科委规定的四十种大型精密仪器外)有权自行处理。

    9.国家和上级下达项目的科技成果,从鉴定之日起,优先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市实行有偿转让;主管部门在半年内要作出应用计划。逾期未安排者,允许研究单位自行安排转让。自选项目的成果由本所自主转让。应用单位要按合同付给转让费。成果允许重复转让。

    四、对改革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改革单位自行组织的技术性收入(包括小试科研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合同收入,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和其它科技活动收入),除中试科研产品免税需经申报财局核准外,其它免征税利。

    2.经科委审批,报税务局核准,对其开发的新产品(即工业性试验的科研产品)可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实行减免税。

    3改革单位的纯收入不上交;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

    4.改革单位的科研基建费、大型设备和仪器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自筹的基建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交建筑税。

    5.银行视改革单位的偿还能力,给予中短期低息贷款。

    五、改革的做法

    1.边整顿边改革,在改革中明确研究方向,整顿好领导班子,调整好内部机构,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2.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改革要求和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各开发研究单位都要制订出改革方案。方案中提出逐年减少事业费开支的比例和实现改革的措施。总的要求是全市开发研究单位从一九八五年起,力争三年后不要国家拨给事业费,达到经济自立。

    3.改革单位的改革工作要在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进行。改革方案由市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经批准的方案抄报市体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