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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目:文件选编
分  目: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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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放宽财政、税收政策下放权限的通知(1984年11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3号文件和省委召开的市(地)委书记会议精神,决定放宽财政、税收政策,下放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部份企业财权。对市第一批扩权试点企业,适当提高利润留成比例,增加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培训基金。

    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对市属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平均提高百分之一;对市各工业局(总公司)所属集体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平均提高百分之二。

    三、提取新技术开发基金。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除机电、电子行业二十九户按原规定提取外,其余市属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取新技术开发基金。市属八县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比例,从化、龙门、新丰、佛冈四十县按千分之五,其余各县按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但亏损企业不得提取此项开发基金。

    四、放宽企业贷款和还款的条件。市属工业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在申请贷款时,不一定要企业具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自有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市属国营企业按规定可用自有专项资金、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折旧基金归还。如不足归还贷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企业利润归还。城镇集体企业,用新增利润的百分之六十归还贷款后,自有专项资金确有困难时,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用全部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五、给予新产品减免税照愿。凡经过市经委、科委、税务局共同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在试制、试销期间,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六、暂予免征科研成果技术转让费收入的营业税。为支持科研事业,对事业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转让费收入,暂免予征收营业税。

    七、对出口产品实行减免税照顾。凡市属工业企业自营出口产品,除中央指定的个别产品外,一律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八、减轻集体企业税收负担。为照顾集体企业的实际困难,在一九八四年内,对集体企业所得税税负超过原比例税率百分之四十部份,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减征的税款,企业应全额转入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移作别用。上述减征的税款,可照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城市维护费。

    九、放宽集体企业计件工资税前列支标准。企业在不增加销售成本中工资含量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无限制件工资的,其超额工资可“不封顶”,允许在税前列支;未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其职工的超额工资,按规定不能超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但考虑到超时劳动的因素,在计征所得税时,放宽到百分之五十,给予税前列支。

    十、免征中、小学校(包括中专、技校等中等专业学校,下同)办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为照顾学校的实际困难,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免征中、小学校办企业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一、经批准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艺术表演团体、体育场(馆)等,在实行经济承包管理办法的前提下,报经劳动部门同意,可参照企业的奖励办法,实行奖金“不封顶”。

    十二、下放固定资产处置权限。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和转让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十三、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区街企业(包括区街工业、生活、劳动服务公司及其它集体企业)计征所得税时的工资、奖金列支办法,全市不再规定统一计税标准,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市二轻集体企业的工资、奖金水平自行核定。

    十四、下放部份控购商品的审批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在切实加强消费基金管理的前提下,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原规定三十一种控购商品,除小汽车、大客车、摩托车、沙发、地毯、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热机)、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五百元以上)、录象机(包括摄象机、放象机、编辑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三百元以上的)、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造的各种家具)、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纯毛毯等十四种仍须办理审批外,其余十七种免予办理审批。

    十五、合作组织(包括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商店、街道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减免,除糖、烟、酒、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度表和轻便摩托等高税率产品外,从现在由市税务部门审批改为下放给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审批。

    乡镇企业减免税,在新规定尚未下达前,暂按原办法处理。

    十六、民政部门领导的工业生产单位,除糖、烟、酒、手表、自行车、缝纫机、电度表和轻便摩托等高税率产品外,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授权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