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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通知(1984年11月14日)
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为国营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信托投资及组织来料加工、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办理租赁、咨询服务等业务。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信托投资、境外外币信托存款、境外外币借款、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对投资企业的外币放款、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及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征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等业务。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属企业组织,是市直属局一级经济实体,归口市计委管理,利润上交市财政局作自筹收入。
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市人民政府任命叶选平为董事长。
根据叶选平董事长的提议;由市政府聘请梁尚立、马万祺、麦、扬、何世柱为副董事长;
聘请霍英东、胡应湘、邵炎忠、冯庆锵、罗康瑞、杨永德、何万庆、郑家纯、杨资元、张长贵、司徒梅芳、卓超、丘光、吴明德、刘开来、李矿伦、方文瑜、周宝芬、莫英溎为董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的复函(1984年12月19日)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广投[1984]第004号《关于报批公司章程的报告》收悉。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望予施行。
《章程》实施中,解释权属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属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国营金融机构。
第二条 公司的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令、条例,根据广州市建设的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吸收和运用国外和港澳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投资于工农业和其他建设事业,为加速广州市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公司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第四条 公司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设在广州市,根据需要,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公司或代理机构。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公司吸收国外和港澳地区的信托投资和信托存款,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筹措资金,向国内企业放款或投资,经营租赁业务和举办国内合营、合作企业。
第七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广州市建设需要,接受国内、外和港澳的有关公司、金融机构和海外个人的信用贷款。
第八条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计划,公司举办专项建设投资,向国外及港澳地区发行专项投资股票。专项投资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按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和投资期满后归还的投资款,可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国外。
第九条 公司为适应广大华侨、港澳同胞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参加祖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愿望,举办定期储蓄性投资,发行外币股票、并可在境外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公司可与外商、侨商和港澳商在国内、外和港澳地区合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并可经营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所吸收的外汇资金,可投资于国内、外各行业的企业,以及与国内有关企业合营或联营。办理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办理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国外企业及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委托,介绍引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接受国内企业的委托,在国外代理注册、申请专利等手续;承办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接受国内、外企业及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委托,提供咨询及服务。内容包括;为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者提供合作方向和审议意见;查询客户资信;查询经济技术资料和价格;介绍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方面的有关法律、税收、外汇管理、劳动工资、财务核算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若干人组成。董事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命;副董事长、董事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聘请。
董事会本着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以及检查方针、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听取和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任用人员要量才录用,实行定期聘用合同制,工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考核进行奖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